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6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11:1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顺建碎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Q5QK46N

  法定代表人:郭重斌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新桥山村

  2023年7月4日,接到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问题后,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到益阳市顺建碎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新增一条水稳料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现已完成设备安装。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

  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关于益阳市顺建碎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常益长铁路配套用碎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资审〔2019〕15号);7. 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及发票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15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2023年8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15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6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2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0%+5%+16%+0%+5%=26%;裁量百分值总和:20%+26%=46%;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46%×42.8万×5%=9844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肆拾肆元整(¥984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卢  拓             联系电话:151****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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