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5012号
发布时间:2023-08-31 09:5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腾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HPBT7B

  法定代表人:何伏亭

  地址: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接城堤社区秀峰水果批发市场1栋4单元3楼308房

  2023年4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接到市蓝天办移交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后,派出执法人员对湖南腾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运维的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锅炉房项目(以下简称“该锅炉房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运营的该锅炉房项目总排口废气进行了采样,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4(CG)023)结果显示,你单位负责运营的该锅炉房项目废气总排放口的采样检测结果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颗粒物平均超标1.9233倍,氮氧化物平均超标0.7795倍。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锅炉房运营承包协议复印件;7.锅炉运行记录本复印件;8. 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4(CG)023)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送达了《湖南腾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4(CG)023)并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2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10号)。2023年6月25日,你单位提交了《不予处罚申请书》。2023年7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0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湖南腾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4(CG)02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06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2023年7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8月10日,我局就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认为对你单位拟作出的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06号))已是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且你单位无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提请我局案审会维持拟对你单位作出的处罚。2023年8月30日,我局召开案审会,决定维持拟对你单位作出的处罚。

  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4%+0%+7%+7%+0%+0%+0%+0%=18%;裁量百分值总和:10%+18%=28%;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8%×100万=28万元,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不符合《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7条第2项:“常规污染物单因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阀浓度限值0.3倍以下;”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单位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张不予采纳。

  鉴于你单位已经更换了布袋除尘器中的布袋,开展自行检测达标后才进行生产,并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结合我局听证会情况及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联系电话:138****2031

  吴鹤群             联系电话:199****77345

  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