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23 号
发布时间:2023-08-07 09:58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中康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7Q3956

  法定代表人:黄雨扬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A7栋三层东头

  2023年5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接湖南省委第八巡视组口头交办线索“益阳中康鞋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气味刺鼻,涉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于5月11日对益阳中康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发现你单位运动鞋制鞋成型生产线正在生产,刷胶、烘干工序配套建设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未运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益阳中康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废气设施管理台账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2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5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万=10万元。6月30日你单位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提交了申请生态损害赔偿的书面报告,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7月10日向益阳市税务局非税科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2591.0元。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捌佰壹拾捌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李  丹             联系电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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