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006号
发布时间:2023-07-14 16:2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中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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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智伟

  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欧家冲路以南园山路以西

  2023年5月2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的执法人员对湖南中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西侧外1M处以及厂界北侧外1M处进行了噪声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74dB(A)和68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3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7号)。2023年6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遵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20)*10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10%*20万=2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电话:138****2031

  李  丹             电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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