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益环不罚〔2023〕5008号
发布时间:2023-07-20 09:1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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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姚文伟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清水潭社区小洲垸村

  2023年4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接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警示片拍摄暗访组移交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后,派出执法人员对益阳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运营的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水处理工艺已停运,二期污水处理工艺正常运行;污泥脱水间、污泥浓缩池、二期水解酸化池正在运行,运行中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集中收集后由管道传输至1号除臭装置;1号除臭装置1台引风机正常运行,控制预洗循环水箱和生物加湿储存水箱往除臭装置内注水的四台电机均未运行;预洗循环水箱液位低于往除臭装置注水水管下沿,除臭装置总进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1号除臭装置控制电箱预洗循环水泵控制旋钮处于“停”的位置,生物加湿泵控制旋钮处于“手动”的位置;1号除臭装置填料表面均为干燥状态,有一个填料盘内未填充填料。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 除臭装置用户手册;8. 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经查,原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益阳市创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益环审(书)〔2016〕29号)要求该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系统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运行参数,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防止恶臭污染。2023年4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除臭装置1号排气筒检测孔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3040116)结果显示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三项因子均不超标,且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汤朝霞              电    话:138****2031

  吴鹤群              电    话:199****7345

  地  址:益阳市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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