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5011号
发布时间:2023-07-20 09:1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资阳区华鑫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Q8QGM45

  经营者:曾鑫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608177010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福东路88号

  2023年5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工作人员在益阳市资阳区华鑫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你单位”)处理信访投诉时,发现你单位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 现场照片;2. 录像记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2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12号)。2023年7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0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0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Y=(2000/20000)×100%=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0%+0%+0%+0%=0%;裁量百分值总和:10%+0%=1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0000=2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联系电话:138****2031

  吴鹤群             联系电话:199****7345

  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