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5009号
发布时间:2023-07-03 14:3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固美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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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龚胜飞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有色工业园

  2023年3月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益阳固美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吹膜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吹膜印刷工序正在生产,车间门窗打开,且安装有排气扇(其中4个在运行,1个已封闭)。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环评批复;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1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08号),2023年6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10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5%+0%+0%+0%=5%;裁量百分值总和:10%+5%=15%;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5%×20万=3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联系电话:138****2031

  卢  拓             联系电话:151****0555

  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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