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3〕2001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11:52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同泽智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TCRDX2C

  法定代表人:周孟君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蔡心村、龙泉村、湖南风河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厂房A2栋

  2023年3月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湖南同泽智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以下简称“你单位”),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记录;4. 湖南同泽智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6.项目自主竣工验收报告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编制委托服务管理合同;7.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份);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委托服务管理合同;9.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0.项目建设费用清单;11.停产报告;12.租赁合同;13.购货单;14.交货单;15.关于同泽智科贸易环评的情况说明;16.湖南同泽智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锌钢栏杆百页及门窗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3月3日我局立案调查。2023年3月1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2001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200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喷涂生产线配备了废粉回收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并使用;复查时你单位停止了生产;报批了锌钢栏杆百页及门窗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又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2023年3月31日,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满足《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序号2和序号4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汤朝霞             联系电话:138****2031

  王  焱             联系电话:135****0123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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