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004号
发布时间:2023-02-24 10:2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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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柯步立

  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龙洲北路379号

  2022年12月1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玮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基坑弃土混合料堆放在原凯迪电厂院内,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完全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

  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5号)。2023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郭明映             联系电话:199****5640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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