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005号
发布时间:2023-06-02 14:3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荣旺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TDKP48M

  法定代表人:王飞跃

  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北峰垸村新屋场组

  王飞跃:

  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6902140033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化工南路6号

  2022年12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荣旺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1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7号)。2023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3月1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5月9日举行公开听证,经听证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但你单位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积极整改,并于2023年3月29日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拟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持续时间不足六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没有投诉0%)*100万=25万,但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对违法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裁量起点5/20*10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责任主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0%+环境违法次数1次0%)*(1-25%)}*20万=5万,但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违法责任人员王飞跃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综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你单位违法责任人员王飞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联系电话:138****2031

  李  丹             联系电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