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3〕4004号
发布时间:2023-06-02 14:35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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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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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1日,湖南省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帮扶组在高新区开展现场检查期间,发现湖南鑫高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2023年3月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2021年7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实际投资叁佰玖拾捌万元。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自主验收报告。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书;8.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9. 益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合同书复印件;10. 环评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复印件;11. 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12.付款凭证(湖南吉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设备付款凭证、佛山市信雅泰建材有限公司付款凭证及环评费付款凭证);13.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复印件(部分);14.纳税凭证;15.铝单板供销合同;16.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5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5号),在责改期限内,你单位积极完成了整改,并于4月6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示文件,4月28日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5月29日,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且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2、第4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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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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