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3〕1001号
发布时间:2023-05-25 16:2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万胤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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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陈小荣

  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集中区家居产业园

  2023年3月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万胤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B车间有两名工作人员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 营业执照复印件;5.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1001号)。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100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该公司初次违法,现场停止喷漆作业,喷漆房已配套建设了催化燃烧处理系统,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序号6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汤朝霞               电    话:13873772031

  郭明映               电    话:1990737564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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