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免罚字〔2023〕3001 号
发布时间:2023-03-24 15:0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市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55609978

  法定代表人:刘平华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白鹤山路红星村三组

  2023年1月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以下简称:赫山大队)接益阳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现场帮扶组发现问题的交办函,益阳市市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废水回用装置损坏无法运行,碱性含物料废水疑似通过沉淀池外排的问题。

  1月10日赫山大队工作人员对益阳市市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未生产。经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林斌现场开启废水处理设施,发现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回用装置运行正常,未发现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交办问题。执法人员在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东侧围墙外排水沟有一根长约50米的白色PVC回用水管道,该管道有破损,有回用废水正从破损处外溢。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东侧围墙外白色PVC管道破损点外溢废水进行执法水质采样检测。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JK2301131)显示,益阳市市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东侧围墙外白色管道破损点外溢废水pH值为13.4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pH值6-9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 编号:(JK2301131)》、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3月1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05号),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你单位更换了回用水管,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改造,完成了全部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3月13日,经我局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对生产废水回用设施破损漏水的行为无主观过错,无证据证实你单位存在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石磊               联系电话:199****5733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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