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5-10 11:21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PTU744G

  法定代表人:龚孟群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珠波塘村青山铺组

  2022年11月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接益阳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线索,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存在废气总排口CEMS预处理系统过滤筒滤芯被拆除,冷凝器的冷凝管四个管路接口有两处闲置,CEMS运行不正常等问题。赫山大队分别于2022年11月9日、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窑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进行现场执法采样。根据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ZXJC【2022】11-054号检测报告显示,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均值863mg/m3,颗粒物折算浓度306mg/m3,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3的4.753倍,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的9.2倍,现场人工采样数据与当日在线监测数据严重不符,存在全时段数据明显低于实时数据的情况。

  检查发现,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存在如下问题1.采样伴热管管线扭结,属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9.1.2.b类不正常运行情形类;2.平台流速显示数据与CEMS数显不一致,属于《指南》7.1.7规定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情形类;3.未按规定配置标准气体,现场通入标准气体测试,氮氧化物准确度不符合HJ75规定的0-10%的失控指标,属于《指南》9.5.c现场通入标准气体测试,准确度不符合HJ/T75规定的参比方法验收技术指标要求;4.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商北京凯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2022年10月8日的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进行虚假填报,数据无法溯源,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的情形类;5.数据采集仪与北京时间相差15分钟,不符合HJ477性能指标要求,属于违反《指南》10数据采集仪不符合HJ477和HJ/T212的有关规定。

  你单位存在:1.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中上述第4点属于伪造在线监测数据;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维合同》、2022年10月8日全时段烟气在线工控机数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ZXJC【2022】11-054)、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月2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25号),2023年11月18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免除环保处罚的报告》,未要求听证。

  经我局案审会复核,你单位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数额得当,对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免除处罚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2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针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超标污染物2个的裁量因子4%,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标500%以上的裁量因子21%,小时排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的裁量因子7%,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农村地区)3%,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裁量因子5%,罚款金额50万=(10%+4%+21%+7%+3%+5%)×100万。

  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运维直接负责人倪亚雄移送行政拘留。

  2.对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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