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19:3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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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

  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中阳产业园

  2022年12月2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停运设施,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露天堆放;三号车间车桥灯塔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

  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1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6号)。2023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3月10日已要求听证,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了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针对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环发〔2023〕1号)文件第6项:“同时满足:1.初次违法;2.当场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4.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天”+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最高罚款数额100万=10%*100万=10万。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针对你单位三号车间车桥灯塔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5%×100万=25万,对违法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对你单位责任人王山峰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综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对你单位责任人王山峰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李 丹              电    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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