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33号
发布时间:2023-04-26 17:09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绿芯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61BQ1Q

法定代表人:刘艳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凤山路12号

 

2022年9月16日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发现,益阳绿芯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存在存放大量不明来源沾染性废物等问题。同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接转办线索,对你单位库存危险废物进行清点,你单位共计库存危险废物24.65吨。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转移台账与库存核对后发现,你单位废铅酸电池(900-052-31)社会源收集536.57吨未开具接收转移联单;废矿物油(900-214-08)社会源收集801.905吨未开具接收转移联单;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沾染性废物(900-041-49)4.011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联单,去向不明;2021年之前的社会源收集实验室废液(900-047-49)未运行纸质联单,接收存贮的实验室废液有2.4107吨未开具接收转移联单。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不按国家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台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15号)。2022年12月13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你单位补充提交的实验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属于复印件,该联单未标明危险废物转移数量和转移日期,内容模糊无法辨认,不能达到你单位证明目的。即使该联单真实性无疑,根据该联单确定的转移吨位数,你单位仍然有大量的固体危险废物不能说明,故该联单不能作为免予处罚的依据。经审查,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应法律准确,裁量合理,对你单位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为10%=10万/100万,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罚款金额29.8万=[10%+22%×(1-10%)]×100万=29.8%×100万。根据《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12月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2022年9月8日开具的废铅酸电池联单一份,证实你单位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之前已经开始完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程序,并于2022年12月3日向我局作出书面守法承诺。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直接污染,且在省生态环境厅督察之后进行了长期停产,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适用从轻处罚情节,在原29.8万元罚款基础上减少14.8万元罚款。综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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