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 号
发布时间:2023-04-03 09:19 作者: 来源:益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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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高新区松雅固装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擅自堆放;未办理环评手续,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一间手工喷漆房。

你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3号)。2023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1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2月28日举行公开听证,经听证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但你单位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积极进行了整改,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一间手工喷漆房”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环发〔2023〕1号)文件第2项第一款:“同时满足: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开启与使用部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0%+逸散范围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0%}*最高罚款额20万=2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针对你单位“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擅自堆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遵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法定最高罚款额100万=10%*100万=10万,结合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司发[2021]12号)免罚轻罚规定的具体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后果),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综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李  丹             联系电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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