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不罚〔2023〕4001 号
发布时间:2023-04-03 09:08 作者: 来源:益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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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益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月3月21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8号)。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经查,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完成了整改。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李  丹               电    话:139****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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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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