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5007号
发布时间:2023-03-30 09:0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云昌再生资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UD452H

法定代表人:王周襄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

 

2023年2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益阳市云昌再生资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建设的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建筑垃圾处置中心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堆场、砂石堆场均未密闭,且原料堆场、部分砂石堆场未进行覆盖。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堆场未密闭且部分砂土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01号)。2023年3月1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0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堆场未密闭且部分砂土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联系电话:138****2031

吴鹤群             联系电话:199****7345

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