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免罚字〔2023〕5001号
发布时间:2023-02-09 11:3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洁丽惠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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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宏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大宏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2022年11月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洁丽惠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15台洗脱机、9台烘干机、3台烫平机、3台折叠机和1台天然气锅炉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水膜除尘设备正在运行,但废水处理设施于11月2日因故障未及时维修而未开启,未经处理的生产洗涤废水仅经过沉淀池沉淀后,再通过废水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11月4日晚上废水处理设施修复完成安装。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示意图);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湖南洁丽惠洗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洁丽洗涤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工作证明;8.《年洗涤酒店床单、被单及毛巾等用品30000件(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9.《关于<益阳市资阳区洁丽洗涤中心年洗涤酒店床单、被单及毛巾等用品30000件(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资审〔2015〕01号)复印件;10.《年洗涤酒店床单、被单及毛巾等用品30000件(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2.机电销售信誉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17号);2022年12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5002号),对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对直接责任人员石见军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12月9日,你单位递交《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3年1月4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支听通字〔2023〕1号);1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听证会上你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11346),你单位2022年11月23日废水总排口PH值、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数据均达标。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5002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支听通字〔2023〕1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11346)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查,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在责改期限内积极完成了整改。2023年2月1日,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  锋             联系电话:13873781775

皮正祥             联系电话:150737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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