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1〕3001号
发布时间:2021-03-18 11:4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单 位: 益阳市春晖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3090075582776XG

法定代表人:李春晖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珠波塘村(原潮泥村)

2020年12月26日,接群众投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益阳市春晖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曝气池废水、藕塘肥水、藕塘周边沟渠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根据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0120319)显示,益阳市春晖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南侧藕塘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值为16000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标准限值的0.6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相片、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工行桃花仑支行

户    名: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联系电话:1730737442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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