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53号
发布时间:2021-10-08 11:10 作者: 来源:益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92350294D

法人代表:李映元

地址:娄底市涟源经济开发区安邵高速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建设、运营、维护的二广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阳公路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5、聘任通知文件;6、环评批复文件;7、授权书;8、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及“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结合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和你单位责任人员田韶英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对责任人员田韶英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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