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1〕3006号
发布时间:2021-09-16 14:0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何文水稳料搅拌站: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文

身份证号码:4309031987****543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岳家桥社区益阳东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

2021年4月14日,接群众投诉,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工作人员会同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益阳东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益阳东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水泥生产线后方配套建设有水稳料搅拌站(何文经营,以下简称“你搅拌站”),你搅拌站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2021年3月23日,你与益阳东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租赁益阳东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内原料堆棚空地约1100平方米,租赁原料堆棚前空地约900平方米左右,建设水稳料搅拌站,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设规模年产10万吨,你搅拌站2021年3月27日开工建设,拟投资金额300万元,实际现建设投资了179万元,主体工程未完成建设,配套建设了1台水稳拌和设备,4个进料斗,基础基建(路面硬化),1个水泥罐,共计建设有水稳拌和设备约350平方米。发现你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4月2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06号)。2021年5月2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3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0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300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曾加佳             联系电话:1387370015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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