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 号
发布时间:2021-05-17 14:5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单位名称: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一号搅拌站

地   址:益阳市谢林港镇庵里村

项目部经理:冯春林

身份证号码:61032719860****613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公司长益常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1号搅拌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搅拌站东侧有大量混凝土搅拌车清洗废渣、混凝土废渣露天堆放,共计约150方,仅进行了简单的部分覆盖,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放扬散、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3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石  磊               电    话:199****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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