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1〕5002号
发布时间:2021-04-23 10:0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恒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908547110

法定代表人:杨五友

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31214433X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电子信息产业园1栋

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158号星之都花苑1栋807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3月1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恒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湖南恒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近三个月的生产出货单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3月3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03号)。2021年4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00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00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

3、对责任人员杨五友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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