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安化县红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30 16:3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安化县红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龙塘镇

建设单位

安化县红岩水库服务中心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宏晟管家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安化县红岩灌区是一处以中型水库红岩水库为龙头,结合灌区内小型水库以及山塘、河坝、电灌等基础水利设施组成的“长藤结瓜”的中型灌溉系统。安化县红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龙塘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骨干输配水工程、骨干渠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灌区信息化等,具体如下:(1)骨干输配水工程:干渠防渗衬砌1条,总长15.657km,干渠清淤19.047km;(2)骨干渠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渠系建筑物加固改造27处,其中渡槽拆除重建1处,隧洞衬砌加固6处,倒虹吸加固改造5处、拆除重建2处,泄洪闸加固改造3处,分水闸拆除重建10处;(3)用水量测设施:新建水位流量自动监测及视频监测站8处,配置手持式流速仪(含读数仪)2 台; (4)灌区信息化工程:新建信息中心1处。项目建成后不新增取水,不改变原有灌溉方式。项目总投资35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3万元,占比9.3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落实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细化本项目环境保护实施计划,减小施工扰动地表面积,切实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治理效果;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因安全问题引发次生环境问题。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或用作洒水降尘;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施工降排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的检修维护,减少尾气的产生;优化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区设置围挡,裸露地面应及时加盖篷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作业面、道路应定时洒水抑尘,减少扬尘产生量;运输车辆轮胎进行冲洗,车辆加盖篷布,严格落实《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扬尘污染管控“六个百分百”的要求,施工扬尘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合理布置高噪声施工设备,并采取降噪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应选择合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经过声环境敏感目标时应限速禁鸣,防止运输噪声对沿线居民的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渠道清淤底泥有计划沿渠道堆放,沥干后用于平整加培渠堤;土石方沿渠线就近平整加培渠堤;建筑垃圾能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的运往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施工机械和车辆日常检修和维护产生少量废机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贮存、转移和处置,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每天集中收集送至垃圾站,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六)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设计施工时序,优化施工方案,尽量缩短施工期,尤其应尽可能减少在自然保护区红线内的施工时间,施工时间宜避开鸟类等动物活动的高峰时段;项目不设置弃渣场,做好土石方平衡,回填方全部利用开挖方;施工开挖表层土剥离后进行留存,用于复垦;在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施工生产场区和施工便道,临时施工生产场区选址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及草地等,并远离人口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乱铲乱踏周围植被,所有施工车辆必须在限定临时道路上行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应严格按照环评、初步设计及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七)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项目附近环境敏感点的环境保护,处理好与周边的关系,采取有效的抑尘和降噪等环保措施,防止周边群众因环保诉求而引发矛盾。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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