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安化县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配套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24 15:3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安化县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配套集中供热项目

建设地点

安化县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

建设单位

安化广顺能源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中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安化广顺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安化县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项目占地面积5982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主要建设锅炉房、生物质原料仓库、铺设蒸汽管网通往园区周边企业、综合楼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和环保工程等,设计供热量为50t/h,蒸汽量396000t/a。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物质装卸及堆场粉尘采取半封闭式堆场、喷雾除尘,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生物质破碎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生物质气化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生物质锅炉采取SNCR脱硝技术,废气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技术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逃逸氨通过及时调节喷入的还原剂量后无组织排放,确保外排氨气达到《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氨逃逸的规定;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于屋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废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自建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限值后,近期进入安化县高明乡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新的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进入安化经济开发区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新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设,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工作。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进行回收;粉尘、炉渣、废布袋等收集后在一般固废暂存库暂存,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在厂内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36.18吨/年、氮氧化物40.05吨/年,化学需氧量1.30吨/年,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并纳入安化县总量控制管理。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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