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沅江市芦苇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沅江市芦苇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漉湖芦苇场

建设单位

湖南安环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知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安环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东经112°49′59.037″,北纬28°59′14.453″),用地面积134756m2(约202.13亩),建设一条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线,一条芦苇粗加工生产线(苇秆、苇叶、苇粉)。项目生产车间利用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包括切苇分选粉碎车间、压块车间、烘干车间、维修车间、成品仓库(新建)、原材料仓库、芦苇堆场等配套公辅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年产苇秆30000吨,苇叶15000吨,苇粉5000吨,生物质成型燃料50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苇粉尘、分选粉尘、粉碎粉尘经布袋除尘+水喷淋除尘处理,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线烘干尾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颗粒物、SO2达到《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中的标准限值,NOX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原料装卸、输送粉尘、打包等无组织粉尘采用洒水降尘、自然沉降、加强绿化等措施,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须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原则,水喷淋除尘系统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灌,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图布置,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防止二次污染。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沉渣、热风炉生物质燃烧灰渣等一般固废定期清理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产车辆、机械维修保养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油手套、抹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七)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19吨/年,氮氧化物0.23吨/年,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并纳入沅江市总量控制管理。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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