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3000吨泡沫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08 16:4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年产3000吨泡沫制品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市南县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内

建设单位

湖南鑫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坤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你公司原年产50 万个泡沫箱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南县麻河口镇大坝村三组,为加速企业泡沫塑料制品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拟投资5280万元异地搬迁至南县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内,建设年产3000吨泡沫制品建设项目。相比较原有工程,本项目生产工艺保持不变,增加部分生产设施,设计产能达到3000吨泡沫制品。项目总占地面积14069.3m2,建设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锅炉房、燃料仓库,其中生产车间内设置发泡区、熟化区、成型区、烘烤区,锅炉房配套两台6 吨/小时生物质锅炉(一用一备),并配套建设综合楼、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辅助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严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发泡、成型、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措施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 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 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质锅炉采取“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措施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通过35 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加强对各废气产污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中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中的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须循环利用,不得外排;锅炉排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工作。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外售综合利用;锅炉灰渣、除尘粉尘与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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