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益阳市明正宏电子有限公司蚀刻废液再生提铜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15 16:05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益阳市明正宏电子有限公司蚀刻废液再生提铜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建设单位

益阳市明正宏电子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宏晟管家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2014年你公司年产100万m2双面多层高密度线路板项目获得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湘环评〔2014〕128号),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随着行业发展,2022年你公司实施了双面多层高密度线路板项目改扩建工程,获得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益环评表〔2022〕44号),改扩建完成后具备248万平方米线路板生产能力。后续你公司拟继续扩大产能,现有蚀刻废液再生提铜生产线产能无法满足需求,故你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建设蚀刻废液再生提铜扩建项目,改扩建完成后将具备年处理15000吨酸性蚀刻废液、2000吨碱性蚀刻废液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防止扬尘污染环境;施工废水必须收集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生活废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达标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妥善处置建筑弃渣和施工垃圾,防止二次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工期,严禁夜间施工,防止施工噪声扰民。施工期应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氯气经“负压收集+漂白水制作系统+碱液喷淋塔”处理,氯化氢经“负压收集+碱液喷淋塔”处理,硫酸雾经“集气罩+碱液喷淋塔”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限制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氨气经“集气罩+酸液喷淋塔”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加强对各废气产污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无组织排放的氯气、氯化氢、氨、硫酸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铜板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废气喷淋塔废水依托厂区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后,外排至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图布置,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各环节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做好分区防腐、防渗工作,防止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

(七)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废过滤棉芯及滤渣暂存于危废间,交相关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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