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益阳市湘衡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5亿条塑料编织袋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14 12:2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益阳市湘衡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5亿条塑料编织袋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市衡龙桥镇鱼形山村

建设单位

益阳市湘衡塑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翰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你公司2008年于益阳市衡龙桥镇鱼形山村建设的年产1.2亿条塑料编织袋项目获得原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益环审(表)〔2008〕16号),根据市场需求,你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更换升级生产设备,将原有的丝线封口工艺变更为热封口制袋,本次改扩建不新增用地,生产规模达到年产1.5亿条塑料编织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按报告表要求落实针对现有工程存在问题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1号与3号车间熔融拉丝有机废气及造粒有机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2号与4号车间印刷、覆膜、封口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气罩+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中的表1限值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加强对各废气产污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理要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内挥发性有机物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表1中3级标准后用作农肥,综合利用;冷却用水须做到循环使用,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图布置,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产边角料统一收集后进行熔融造粒为塑料颗粒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过滤网与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润滑油及劳保用品、废油墨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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