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00万件风叶风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27 10:4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湖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00万件风叶风机改建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标准化厂房二期1栋

建设单位

湖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23年3月27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知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位于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标准化厂房二期1栋,可年产500万件风叶风机。建设项目于2018年7月3日由原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赫山分局审批同意建设(益环赫审【2018】18号),目前已建成投产。为满足市场需要,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在现有厂房内进行改建,项目不再利用AS工程塑料和玻璃纤维作为主要原材料直接生产贯流风叶和轴离风叶,而是通过增加混料、造粒等工序及配套设备将AS工程塑料和玻璃纤维制成塑料粒子,通过优化注塑原料混合效果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主要建设内容为增加混料、造粒等工序及配套设备,投产后生产规模不变,可年产500万件风叶风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严防风险事故发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造粒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采取UV光氧催化设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25米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切粒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有效收集后采取布袋除尘器措施进行处理。加强对各废气产污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理要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废气须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厂内有机废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造粒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防止二次污染;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过滤网(含滤网沾染的废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安全和消防的要求,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和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七)项目改建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调整为:VOCs≤0.68t/a,污染物总量指标排放与已购排污权不足部分须补充购买,总量指标纳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总量控制管理。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442374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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