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伍益路面第六合同段配套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0-17 15:0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伍益路面第六合同段配套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凤凰桥村

建设单位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长沙宜青环境评估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一、伍益路面第六合同段起于岳阳市湘阴县新泉镇,终于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起止桩号为K150+133至K178+436.293,全长28.303km,标段于2021年开工建设,计划2022年12月完工。为配套该合同段的建设,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公路桩号K171+600区域的益阳市赫山区凤凰桥村租用集体自留地临时配套建设沥青搅拌站项目,该合同段的沥青设计需求量约为28万吨。主要建有原料暂存区、1条沥青生产线,配套建有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给排水、供配电、环保设施等公用辅助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导热油炉燃油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燃油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通过8米高排气筒(P1)排放;骨料干燥工序产生的烟气采取“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措施处理,须满足《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设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沥青搅拌作业系统产生的废气采取“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措施处理,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柴油储罐装卸储存散逸油气经卸油油气回收系统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后排放;石料等原辅料应存储在三面围挡的暂存库内,卸料时需采取喷淋设施洒水抑尘,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须采取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通过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清洗废水通过“三级沉淀+清水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和洒水抑尘;生活污水采取“一体化处理污水设施”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中的二级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浇灌,不直接外排。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须坚持“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按要求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回收的一般固废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及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