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400吨泡沫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29 10:3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年产400吨泡沫制品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新张村十一组(湖南省南县经济开发区内)

建设单位

南县宏旺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沐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一、南县宏旺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投资500万元,在益阳市南县经济开发区租赁湖南宏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闲置标准化厂房,于2019年建成年产400吨泡沫制品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2253m2,生产车间分别布局发泡区、熟化区、成型区、烘烤区,1栋锅炉房(4t/h生物质锅炉一台),1栋成品仓库,配套给排水、供配电、储运以及环保设施等公用辅助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严防风险事故发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发泡、成型、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措施处理,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须采取“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措施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对各废气产污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满足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须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南县经开区污水管网进入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吸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边角料、锅炉灰渣、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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