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南安化鑫丰矿业有限公司 选厂升级改造及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30 11:2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湖南安化鑫丰矿业有限公司选厂升级改造及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牛角塘村

建设单位

湖南安化鑫丰矿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安化鑫丰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化县清塘铺镇牛角塘村,“日处理200吨原生金矿选矿项目”于2001年9月取得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并于2004年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2007年8月,“日处理300吨原生金矿选矿改扩建项目”取得原安化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并于2009年5月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为满足矿石加工需求,降低选厂配套尾矿库的环境风险,公司拟投资5055万元,实施选厂升级改造及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将选厂选矿规模扩大到1000吨/天,选矿工序的破碎、球磨、浮选、精矿浓密、尾矿压滤车间等现有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矿堆场、产品仓库、材料库、生活办公用房、给排水及供配电依托现有工程,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设施。选矿后尾砂直接外委用于制作轻质泡沫砖,不再排入尾矿库。原矿浮选与尾砂回采重选根据生产需求有序调节,尾矿砂回采规模13.5万立方米/年(21万吨/年),回采期为2.89年,尾砂回采重选主要通过延长工作时间至全天24小时实现,回采工作结束后,选厂产能为年选矿9万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严防风险事故发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矿卸料、破碎、筛分工序须采取“集气罩+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措施处理,满足《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中表5排放限值要求;皮带输送采取封闭措施,并在上下料口采取喷淋措施降尘;原矿堆场、选厂车间场地等定期洒水抑尘,减轻扬尘污染。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切实保护漳溪水环境,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建设水回用系统,新建2个容积500m3的废水循环沉淀池,尾矿库废水、选矿废水和化验室废水收集后采取“调节pH+沉淀池”沉淀处理,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后全部回用于选矿,不得外排;做好选矿厂区和尾矿库库区范围内的雨水收集处理和场地外的雨水分流工作,防止场内雨水冲刷后的地表径流携带污染物影响周边水环境;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设施”设施处理,达到《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要求后用于周边林地及厂区绿化用水,不得直接外排。

(四)落实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加强选矿生产车间、硫酸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原矿堆场、尾砂暂存间、循环水池等区域的工程防渗措施,按照“源头控制、生产过程防控、跟踪监测”等要求,防止周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受到污染。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产生的废机油及其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选矿尾砂须分类鉴别确定固体废物属性后,合理综合利用于建筑材料生产,含有毒有害物质需要按比列掺混使用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综合利用方案;生活垃圾及时交给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加强对破碎作业、装卸作业和交通运输的环境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落实生态环境减缓及恢复措施。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做好尾矿库复垦绿化、厂区及办公生活区的绿化,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要求,争创“绿色矿山”。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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