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免喷涂改性塑料外观结构件扩产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22 16:1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免喷涂改性塑料外观结构件扩产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新张村

建设单位

湖南捷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中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捷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9662.29万元,在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新张村建设免喷涂改性塑料外观结构件扩产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7919.99m2。建设内容包括1栋占地面积1680 m2的三层制造车间,布局改性塑料共挤成型、片材挤出、吸塑料成型等生产工序;1栋占地面积1400 m2的两层加工车间,布局成型后塑料制品的加工处理工序;1栋占地面积1000 m2的包装车间;配套建设研发、办公楼、储运、给排水、供配电以及环保设施等相关公用辅助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妥善处置建筑弃渣和施工垃圾,施工废水必须收集处理后排入南县经开区污水管网;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工期,控制夜间作业时段,防止施工噪声扰民;加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塑料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采取“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措施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对各废气产生环节的管理,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理要求,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移印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浓度排放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食堂需采用清洁能源,食堂油烟采取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通过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排入南县南洲镇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布局,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相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油墨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交给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698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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