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桃江县湘域矿业有限公司 首溪金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6-30 16:1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桃江县湘域矿业有限公司首溪金矿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桃江县大栗港镇兴坪村

建设单位

桃江县湘域矿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朗润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桃江县湘域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首溪金矿位于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兴坪村,《桃江县湘域矿业有限公司首溪金矿年采选2万吨金矿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10月通过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湘环评〔2010〕281号),2017年9月通过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竣工环保验收。为满足金矿开采规模不得小于3万吨/年的相关要求,公司拟投资736.9万元,实施首溪金矿扩建项目。项目主要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实现产能达到3万吨/年,采矿依托现有矿井,选矿工序的破碎、球磨、浮选、精矿浓密、尾矿压滤车间等依托现有设施设备,尾矿库、废石堆场和原矿仓、产品仓库、材料库、炸药库、生活办公用房、给排水及供配电依托现有工程,项目仅对废水、废气及固废等环保处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设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井下采矿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洒水抑尘等措施;原矿、废石堆场及尾矿库须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选厂的破碎、筛分工序须进一步完善布袋除尘措施,确保厂界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切实保护资水水环境,按“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建设水回用系统,提高水回用率,减少从资江取水补充生产用水;井坑涌水、初期雨水、废石堆场淋滤水、尾矿库废水等生产废水须有效收集经1200m3/d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优先回用于采矿除尘和选矿生产,多余部分通过专用排污渠外排,必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铊执行《湖南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14)、锑参考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的相关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设施+人工湿地”处理,达到《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1665-2019)要求后用于矿区绿化用水,不得直接外排。

(四)落实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采取“源头控制、生产过程防控、跟踪监测”等措施,防止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受到污染。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防止二次污染,严禁尾矿库扩容;项目生产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采矿废石、选矿尾矿分别规范堆存于厂区废石堆场、尾矿库,其它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及时交给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加强对爆破作业、装卸作业和交通运输的环境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落实生态环境减缓及恢复措施。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做好采场复垦绿化、矿区道路、工业场地及办公生活区的绿化,坚持“边开采,边复垦”,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要求,争创“绿色矿山”。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698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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