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筑垃圾碎石及水稳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3-16 17:15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建筑垃圾碎石及水稳料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金山村经纬度坐标:112.431113699,28.502199809

建设单位

湖南康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康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经我局审批《湖南康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山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意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金山村建设年产1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益环审(表)〔2018〕60号),项目已建成但未投产。由于砂石骨料供应紧张,公司拟投资180万元在搅拌站北侧的空地新建一条建筑垃圾碎石生产线和一条年产5万吨的水稳料生产线。项目占地面积6666.7 m2,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一栋全封闭钢结构生产厂房,布局原料堆场、碎石生产区、水稳料生产区,配套建设水泥筒仓、原料斗仓、办公楼、给排水、供配电、储运及环保等相关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处置8万吨建筑垃圾,年产水稳料5万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妥善处置建筑弃渣和施工垃圾,施工废水必须集中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工期,控制夜间作业时段,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格落实水利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须采取全封闭式,生产原料及中间产品须室内存放,严禁露天堆存;生产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须采取“集气罩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措施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通过15高排气筒排放;筒仓和斗仓的仓顶安装滤芯除尘器,外排废气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原料堆场和输送廊道的投料口、输送皮带进出口处安装自动雾化喷头洒水抑尘、运输车辆保持清洁、低速行驶、厂区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无组织外排废气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及车辆冲洗水、降尘洒水以及厂区雨水等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搅拌站和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的处理近期须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中的一级标准要求后,用于厂区绿化和周边菜地浇灌,不直接外排;远期区域污水管网配套后,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管,汇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拣出来的钢筋、废木料等一般固废外售给废旧资源回收公司,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沉渣等回用于水稳料生产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鄂式、圆锥破碎机等采取隔声、消音、吸声、减振和建设绿化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698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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