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年加工150吨固体饮料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益阳市大通湖区工业园S202南侧,枫杨路东侧 |
建设单位 |
湖南康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知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湖南康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3700万元,在益阳市大通湖区工业集中区征地13.66亩,新建年加工150吨固体饮料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栋占地828m2的生物提取车间,分区设置提取、过滤、浓缩、喷雾干燥、过筛、粉碎、混合及包装等生产工序,一栋占地1840m2的原材料及成品仓库,配套建设办公研发楼、员工宿舍、锅炉房(1台4t/h生物质锅炉)、给排水、供配电、储运以及环保工程等其他公用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利用茎叶类、根类、果实类、种子类、花类农产品约600吨提取生产固体饮料15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环境风险。 (二)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妥善处置建筑弃渣和施工垃圾,施工废水必须集中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工期,控制夜间作业时段,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格落实水利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烟气须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 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再通过3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喷雾干燥、筛分、破碎、混合机包装等生产工序产生的粉尘需采取“集气罩+布袋除尘装置”措施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气需采取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通过排气筒引至食堂屋顶排放。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三级沉淀处理,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要求,纳入园区污水管网接入大通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管网,接入大通湖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吸声、减振和建设绿化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项目生产产生的油水混合物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料渣、炉渣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七)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27t/a,NH3-N≤0.003t/a;SO2≤1.224t/a ,NOx≤1.224t/a。总量指标纳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的总量管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698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