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沅江精一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保设备生产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2-14 09:31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环保设备生产厂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枫杨路沅江高新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对面

建设单位

沅江精一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德景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沅江精一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拟投资18000万元,在湖南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枫杨路以北征地39.95亩建设环保设备生产厂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栋建筑面积均为4446m2的钢结构生产厂房,其中1号栋主要布置激光切割机等机加工设备,2号栋布置除油、酸洗、表调、磷化、清洗工序等生产加工区域和喷涂车间,配套办公研发楼、宿舍及食堂生活区、给排水、供配电、仓库及储运和环保工程等相关公用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船舶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舱底油水分离器、环保垃圾箱等环保设备8900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对施工场地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采用密闭车辆运输渣土物料,减轻施工及运输扬尘污染影响;妥善处置建筑弃渣和施工垃圾,施工废水必须收集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工期,控制夜间作业时段,防止施工噪声扰民。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切割下料和打磨工序产生的烟尘须经集气罩收集采取“布袋除尘”装置处置,通过25米高1#排气筒排放;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吸风装置收集采取“碱喷淋塔”措施处理,通过25高2#排气筒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集气罩有效收集后,采取“布袋除尘”装置处理,通过25高3#排气筒排放;喷漆、烤漆和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须采取“水幕除尘+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措施处理后,通过25高4#排气筒排放,经排气筒外排的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汽车制造其它车型排放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加强机加工车间等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需采取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置,无组织外排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3中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需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高于屋顶排放。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酸洗、磷化工序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采取“收集+PH调节+絮凝沉淀+气浮+压滤”工艺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不能回用的暂存于各工序回收槽,不得外排,最终不能回用的废水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酸雾喷淋塔产生的废水通过PH调节沉淀后回用,水幕除尘废水沉淀后回用,酸雾喷淋塔废水和水幕除尘废水尾水不能回用的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车间拖洗、工人洗手废水、生活污水通过“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所有外排废水经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外排资江分河。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液压油、废酸洗液、废槽液、废槽渣、压滤污泥、漆渣、含油抹布以及装危险废物的废容器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钢材边角料、切割渣、焊渣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围挡隔声、优化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COD≤0.076t/a、NH3-N≤0.0075t/a,VOCS≤0.22t/a,总量指标纳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的总量控制管理。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698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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