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涌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HDPE改性管道材料及1万吨市政管道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0-14 13:36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年产2万吨HDPE改性管道材料及1万吨市政管道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工业标准厂房4#栋

建设单位

湖南涌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知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涌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投资5000万元,在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租赁工业标准厂房4#栋第一层建设年产3万吨HDPE改性市政管道材料及再生资源利用项目(6条造粒生产线),经我局环评批复(益环审(书)[2017]26号)同意建设,目前仅建成2条造粒生产线,并于2018年2月通过了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在现有厂区空地建设年产2万吨HDPE改性管道材料及1万吨市政管道改扩建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续建2条HDPE改性管道材料生产线,扩建4条市政管道生产线,利用现有厂房空地分区设置废塑料再生造粒区、市政管道生产区、原料库、成品库、废气处理设施等,依托现有办公区、给排水、供配电等相关公用辅助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塑料再生造粒热熔挤出工序采取“集气装置+蓄热式氧化炉”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再通过20米高排气筒(P1)排放;管道生产热熔挤出工序采取“集气装置+水喷淋+过滤纤维+UV光解”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再通过20米高排气筒(P2)排放;加强对各废气产污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及厂界废气须分别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的要求。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冷却水和喷淋塔喷淋废水等生产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衡龙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过滤纤维、油泥和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过滤网、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布局,从优化设备的选型,基础减震,安装消声、隔声设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方面做好噪声的污染控制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要求。

(六)本项目回收的废塑料须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的相关要求,严禁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七)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 1.14 吨/年,指标纳入赫山区总量控制管理。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698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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