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县弘祥鞋业有限公司硫化鞋制造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09-02 13:3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南县弘祥鞋业有限公司硫化鞋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南县经济开发区腾辉创业园标准化厂房 4栋 和 6 栋

建设单位

南县弘祥鞋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太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南县弘祥鞋业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在南县经济开发区腾辉创业园标准化厂房第4、第6栋新建硫化鞋制造项目,年产运动橡胶底鞋300万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鞋底制作车间(位于4栋1层,含开炼、挤出、切条、硫化和打磨工序)、鞋面制作车间(位于6栋二层,含下料、复合、成型制作等工序)、制鞋车间(位于4栋二层,含拼接、烘箱流水线和定型等工序)和仓库(位于6栋一层,含鞋底制作配料和密炼工序、原料库、成品库、一般固废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等),配套布置燃气锅炉房、办公生活区、给排水及供配电和环保设施等相关公用辅助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鞋底制作配料和密炼工序产生的废气须采取措施有效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UV光解处理经15米高排气筒P1(6栋南侧)有组织排放,鞋底硫化定型、胶鞋热压定型和二次硫化定型产生的废气须采取措施有效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UV光解处理经15米高排气筒P2(4栋南侧)有组织排放,外排废气各项因子须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燃气锅炉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经15米高排气筒P3(4栋南侧)有组织排放;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各产污环节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的要求。

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冷却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应严格分类贮存,按规范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相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交给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或外售综合利用。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布局,并从优化设备的选型、减震、消声、隔声等方面做好噪声的污染控制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698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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