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5万吨/年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04-20 12:51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5万吨/年采矿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桃江县松木塘镇南石段村

建设单位

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知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位于桃江县松木塘镇南石段村,前身为1964年成立的桃江锰矿,2004年桃江锰矿将响涛源锰矿区木鱼山段部分资源划由松木塘镇成立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同年8月由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受锰矿价格下跌等市场因素影响,仅采出碳酸锰矿石约4.9万吨,矿山自2008年4月开始停产,对备案资源储量未采动,未形成新的采空区。2014年6月,公司申请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办理延续手续,许可证证号:C4300002010042120067897,有效期自2014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核定矿山生产规模2.00万吨/年,矿区面积:0.0586km2,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属小型规模矿山,但实际没有开采,一直停产至今。公司为延续采矿许可证,按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28号)要求,于2017年重新编制了《湖南省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用斜井与平硐综合开拓,通过增加开采中段,提升设备改造,拟扩建开采产能提高至5万吨/年。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拟投资500万元,在原有矿区内扩建5万吨/年采矿工程项目,矿区总面积核定为0.415km2,服务年限为1.93年,矿权范围更改为5个拐点坐标闭合圈定,准采标高+250m~+450m标高,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矿石直接外售,不建设选矿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利用原有矿山巷道,新建开采系统,配套建设工业广场、办公生活区、储运工程、环保工程以及供水供电等辅助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矿采用湿式凿岩、湿式爆破、井下喷雾洒水作业等抑尘方式;工业广场须进行硬化改造,矿石堆场和废石堆场须密闭暂存并设置洒水喷淋装置抑尘;运输车辆需加盖篷布,并对运输道路定期清扫、洒水抑尘。矿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矿区排水系统;矿坑涌水经收集沉淀后尽可能回用井下开采作业用水;在工业广场建设1座处理能力为40m3/d的污水处理站,对不能回用的矿坑涌水采用“调节+混凝沉淀+曝气+锰砂过滤+底泥浓缩干化”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Ш标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排放口须安装废水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水质,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综合利用。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做好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强化各类固废的临时储存和管理,各类固废不得露天堆放。本矿山废石浸出液试验分析结果表明,本矿山废石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工业广场内设置的临时废石堆场后外运综合利用,严禁长期堆存;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设置暂存间暂存,交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禁止乱堆乱放,随意外排;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爆破时间,禁止夜间及午休时间爆破,各产噪设备采用隔音、消声和减振等措施;运输车辆应限载,经过居民区时应减速、禁止鸣笛,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和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严格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等措施要求,切实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风险事故的发生;严格按照爆破作业的要求施工作业,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工程活动范围,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植被绿化等生态保护措施;服务期满后,工业广场各建筑物须予以拆除,实施土地整治,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和重建工作。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698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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