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捷立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1-24 11:25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年产20000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10号栋

建设单位

湖南捷立康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捷立康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租赁益阳市南县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标准化厂房10号栋,建设年产20000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项目分两期建设,一、二期各建4条产能相等的改性塑料加工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塑料颗粒加工车间(布置破碎间、空压机房、原料混料间、配料间、注塑生产线、配色室和检测室等),配套办公区、原料及成品库及环保工程等相关公用辅助工程。给排水和供配电等公用工程依托工业园区已建成的相关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20000吨改性塑料颗粒。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环境风险。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注塑和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须每一条生产线安装“集气罩”收集,统一由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4中的标准限值要求,再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废气有效收集处理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外排的废气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废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固废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高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0.63t/a,总量指标纳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的总量控制管理。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金山南路698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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