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5-04-10 20:3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问:什么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问:什么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

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包括有偿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指标和排污单位通过交易形式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424日修订)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及《益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53号)规定,从2015316日开始,我市所有合法工业企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

问:什么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出让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问:什么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

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工作,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初始配置。将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排污权初始分配技术规范,依据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势、排污单位所在区域,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合法的排污单位,明确企业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也称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进行公正的分配。

问:什么是现有排污单位?

答:是指《益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 (2015316日)颁布之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排污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问:逾期不申请初始排污权指标怎么办?

答: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初始排污权,将不予分配排污权指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同时,将相关信息告之银监、国土、安监、质监、规划、发改、经信委、住建、工商等部门,共同监管。

问:逾期不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怎么办?

答:由初步核定企业申报的县(市、区)环保局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取消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排污费有何区别?

答: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规范排污单位如何获得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是对排污行为的一种前置约束,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体现的是环境资源的内在价值,是排污单位因为占有环境容量而需要支付的费用:排污收费制度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规范因为排污对环境损害的补偿,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排污收费标准体现的是环境污染治理成本,是排污单位因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而支付的治理补偿费用。二者存在本质的不同。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与排污费发生关联,不得将其冲抵排污费等费用。

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储备交易机构的储备指标出让收入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根据《益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53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的储备指标出让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缴标准和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是多少?

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498号)中明确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缴标准和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

1、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缴标准。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缴标准表

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化学需氧量

230/吨·年

氨氮

260/吨·年

二氧化硫

200/吨·年

氮氧化物

200/吨·年

10/千克·年

30/千克·年

13/千克·年

2、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出让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底价,其标准主要根据每吨或每千克主要污染物十年期治理成本确定。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表

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化学需氧量

2万元/

氨氮

4万元/

二氧化硫

1.5万元/

氮氧化物

2.5万元/

500/千克

600/千克

5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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