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03 20:3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1、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文件相关内容和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后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3、向拟公开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4、政务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协调一致后由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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