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重大事项公开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03 20:3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本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示的基本情况;

()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七、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八、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九、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定的重要依据。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十、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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