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4 11:30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字体: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1〕64 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执行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支付范围

  (一)《2021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国家在2020年版目录基础上调入和调出了部分药品,部分药品的名称和限定支付范围也进行了规范和修订。

  (二)我省原调增的归入“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的药品,按《关于2021年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消化期内药品调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8号)公布的2021年版品种及支付政策执行,不再印发。按国家规定,消化期内药品医保支付至2022年6月30日止,到期后同步调出医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不再另行通知。

  (三)我省特殊药品和“双通道”管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按《2021年药品目录》中对应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特殊药品范围中“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药品,《2021年药品目录》中确定了支付标准的,按新支付标准;其它品种按到期的原支付标准,延长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四)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和中药饮片目录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下一步,省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将更多符合临床必须、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的药品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具体目录另行制定公布。

  二、完善支付标准

  (一)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2021年药品目录》条目中增列了自付比例栏目,对各药品设置了自付比例。其中甲类药品自付比例设置为0%,乙类药品中通用名和剂型与2020年版药品目录一致的,维持原自付比例。《2021年药品目录》中新增的乙类药品通过专家评审,确定了自付比例。具体药品自付比例以目录明细为准,与《2021年药品目录》一并印发。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区分甲、乙类,全额纳入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2021年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中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品种,全额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自付比例设置为0%。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须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 国家医保局将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甲乙分类、自付比例和协议期内医保支付标准。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三)各地要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上市的,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挂网。《2021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 “∗”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各地要继续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向省局反馈上报谈判药品、特殊药品、“双通道”药品的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四)全省在新的国家医保系统上线后,统一使用国家局制定的药品分类和代码数据库。省局将根据《2021年药品目录》调入和调出的药品情况,统一更新完善药品目录数据库。各地及时做好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匹配及审核工作,在新目录使用过程中,发现系统维护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五)各地要加强《2021年药品目录》的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对消化期药品到期调出目录工作,要做好解释,合理引导舆情,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参保患者替代用药的保障工作。

  (六)《2021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三年。既往文件与《2021年药品目录》有关规定冲突的,按《2021年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1.凡例.pdf

            2.西药部分.pdf

            3.中成药部分.pdf

               4.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pdf

                  5.中药饮片部分.pdf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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