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当重复领取、死亡冒领养老金是小事,你有可能“摊上事儿”啦
发布时间:2020-06-23 17:09 作者: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什么?我要是不还就是犯罪啦?那我不晓得问题有这么严重,以为是我该得的,既然不是我的,那我马上退还”…… 6月22日,家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崆峒村的王嗲在桃江县人社局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银行退还了多领的养老金。

近日,桃江县社保服务中心对省级下发的3366条疑似死亡及6条疑似重复领取养老金预警信息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核实确认,家住崆峒村的王嗲就是其中一例。据了解,王嗲于2009年在益阳市资阳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购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了养老金,2012年在桃江县又重复享受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桃江县社保服务中心与资阳区社保服务中心对接后,确认其为重复领取养老金对象。起初,因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王嗲不同意退还重复多领的7000多元养老金,在县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耐心解释下,他终于同意归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

这是桃江县社保服务中心稽核工作的一个缩影。上半年来,县社保服务中心通过见面核查、生存认证核查、发函调查、部门协查、上门稽核等多种方式开展养老保险反欺诈冒领工作,截至目前,县社保服务中心已追回重复领取及冒领养老金共37.78万元,其中追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14.07万元,追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17.64万元,追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6.07万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文件规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只能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全部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66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诈骗公私财物罪”。(李霈 熊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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