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07 10:22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函〔201730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人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642号)、《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益办〔201722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益法治办发〔20171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深入推进,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立案门槛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工伤认定、参保缴费、工龄确认、社保待遇等方面行政争议日益尖锐。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日显重要。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法履行应诉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司法监督,不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

二、加强行政应诉组织领导

为保证行政应诉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益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指导、协调、处置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重大、新型、复杂行政应诉案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局其他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法规科科长担任。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为行政应诉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科室(单位)及承办人的行政应诉责任,实行谁承办、谁应诉责任制,同时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人民法院向我局发送的行政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传票、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由局法规科负责接收和登记。

局法规科根据应诉事项确定应诉机构并通知其做好答辩和举证准备。行政应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行政行为的,其承办科室(单位)为应诉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出庭,局法规科委派一名律师出庭;涉及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的,职责所在科室(单位)为应诉机构;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当初起草或牵头起草的科室(单位)为应诉机构,局法规科协助。

应诉机构应当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并将书面资料在距答辩期届满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交局法规科,法规科汇总审核并送局领导审批后在答辩期内提交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答辩的,应诉机构应当提出延期举证、答辩的书面申请,经报请所属分管局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在举证答辩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答辩申请。

行政应诉档案材料由局法规科负责管理。

四、积极推进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局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一个自然年度内,局机关作为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被告应诉的案件,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60%.

应诉机构应当在答辩举证期限内,根据被诉行政行为或事项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提出出庭应诉负责人建议人选,报局长决定。人选确定后,应诉机构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开庭审理时间等相关事宜。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后,拟出庭的局机关负责人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且人民法院又不宜更改开庭审理时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委托局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五、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大学习培训力度。认真落实《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继续实行局系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局系统每年开展一至两次法治培训,进一步提高局机关负责人、专职行政应诉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二)建立旁听庭审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零距离以案释法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旁听庭审。市局每年选择一至两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组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大行政复议的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四)搞好应诉工作保障。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应诉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附件:1.关于参加行政应诉的函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表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66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科室:法规科)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66日印发

益人社函〔2017〕30 号附件.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